宿迁市审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不依法更正申请人信息的;
6、未经批准,不参加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和市局组织的培训或考试的。
名称 | 宿迁市审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
索引号 | 014319645/2012-00004 | 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审计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审计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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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迁市审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不依法更正申请人信息的;
6、未经批准,不参加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和市局组织的培训或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