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宿迁市审计局兼职审理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审计局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审计局兼职审理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研究型审计理念,扎实推进“强研究、提质效”推进年活动,打造一批兼具审计和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促进审计工作提质增效,在现行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宿迁审计工作实际,探索业务处(室、中心)审计人员兼职参与审理新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其他规定,对项目实施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督促其修改、完善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审理员是指审理机构以外的各业务处(室、中心)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审理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热爱审计事业,忠于审计职守,坚持原则,严守审计纪律。
(二)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
(三)担任审计项目组长、主审2个(含)以上。
第五条 具有3名及以上人员的业务处(室、中心)须推荐兼职审理人员一名,任期一年;2名及以下人员的业务处(室、中心)鼓励推荐。
第六条 兼职审理员实行“全员参与、定期轮换”原则。审理机构结合年度项目计划情况统一安排兼职审理员参加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原则上,兼职审理员每年审理1-2个审计项目。
第七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出台后,各业务处(室、中心)协助审理机构排定当年度兼职审理员名单,并填写兼职人员推荐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年度内如需调整人员,各业务处(室、中心)应当重新安排。
第八条 兼职审理员应当妥善处理好审理工作与本职工作,按审理机构的要求完成审理工作。
第九条 兼职审理工作采用兼职审理员先行审理、审理机构专职审理人员复核审理的模式。审理过程中,兼职审理员应就有关事项与审计项目主审充分沟通,并在项目审理结束后及时向审理机构反馈初步审理意见,专职审理员在收到审理意见后进行复核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十条 兼职审理员应参与审理工作全过程,并参加审计业务审定会。
第十一条 兼职审理员在参与审理工作时,执行回避原则,不参与本处室实施的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兼职审理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其开展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规与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市审计局兼职审理员推荐表
附件
宿迁市审计局兼职审理员推荐表
推荐处室 |
参与年度 |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业务领域 (任选3项) |
财政、金融、税收、大数据、经济责任、自然资源、国有企业、 政策跟踪落实、工程、民生、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审计等 |
||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 |
|||
意向参与审理工作时间(注明明月份) |
|||
意向参与项目名称(可报2个) |
|||
主要参与审计项目(近三年) |
|||
实施年度 |
审计项目名称 |
组长 (主审) |
|